山东案例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综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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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崔某、王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山东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T河河道及T河北岸林地内非法开采.65立方米天然石英砂(河砂),经价格认定所价格认定,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万余元。

被告人崔某等人在非法采矿过程中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辩护思路: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区别于单纯的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非采行为。

2、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积极足额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崔某在本案中兼备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等情节,结合其犯罪动机、目的以及其一贯表现应当对全案进行综合考量。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基本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崔某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更能够进一步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利于刑法与社会效果的兼顾,亦能体现刑法谦抑性之立法原则。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王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

2、被告人王某为初犯、偶犯。在本案犯罪之前,被告人王某无前科、无其他劣迹,本案为初犯,偶犯。

3、被告人王某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本案已经全部退赃,本案被告人王某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愿意修复破坏的环境。

5、被告人王某家庭困难,其犯罪动机情有可原。被告人王某与妻子上有80多岁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在读大学,妻子身体不好,家里唯一收入就是其每天元的收入,其迫于生活,为养家糊口,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系情有可原。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王某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崔某、王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处罚,且被告人崔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本案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其中,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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