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去非法采矿现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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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稷山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年10月至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后被查获。经测算、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挖砂堆总方量为.2立方米、市场价格为元。

为了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查明生态环境修复状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县人民法院院长张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赞毅带领综合审判庭全体干警,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前往某村非法采矿案发地点,与该村村干部一起实地查看被告人的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程度、案发后被告人实施的修复措施及目前的修复状况,同时详细了解整个案情,包括被告人非法采砂过程、被查获矿砂处置情况以及非法采矿的量刑规则。该案承办法官称,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并依法进行宣判。张萍院长表示,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涉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践行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以审判促修复,为保护绿水青山作出司法贡献。

法律小贴士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也有可能触犯刑法,进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原标题:《“走,去非法采矿现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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