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矿获刑一年十个月罚金3万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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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刘某违法所得.00元,继续追缴;由刘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对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坑予以回填并种草。法院经审理查明,年3月1日至3日,被告人刘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威宁自治县××镇与××镇交界处利用挖机和大型货车非法开采高岭土,并将非法开采的高岭土运往云南省昭通市出售,牟取非法利益.00元。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鉴定:刘某、马某某在威宁自治县xx镇与xx镇交界处非法开采高岭土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6元。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何春编辑:马永光编审:邵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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