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介绍一下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的关系问题。首先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外在的体现方式。在一般情况下,采矿权的设立和取得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经过了多步骤、多行为、多阶段以后共同作用的结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采矿权范围,采矿权经过招标投标,并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缴纳矿产资源出让费用,最后由中标人取得相关的采矿权行政许可,所以采矿权行政许可的期限如果到期,表明
在没有延续采矿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开采矿产资源。但是采矿权有可能并不因此而消灭。采矿权人依然可以根据出让合同等相应权利基础,重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所以采矿权行政许可未得到延续并不代表在先行政行为也一并终止。节选于《行政诉讼律师实战讲解》,讲解者: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李军民律师。执业律师原创讲述,定期更新,带您学习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