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百科73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概念征收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概念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价值评估的主要业务之一,涉及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的重要专业支撑,目前部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机关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作出了一些规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

1、征收权限

1)国务院和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或者在管辖海域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的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确定

1)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但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2)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3、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

1)探矿权增列矿种,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加、增列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2)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的,可分期缴纳:

a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之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

b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

3)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未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并分期缴纳出让收益,采矿权人需缴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继续缴纳。

4)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5)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之前需要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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