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向美,法治护航。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
海南一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
始终坚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绿色发展理念,
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时刻守护海南健康生态岛的
青山绿水、蓝天沃土。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明知涉案取土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车辆采挖土方,前后共支付给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土方款余万元。
被告人林某非法将自家租用的土地提供给赵某等人采挖土方,共收取土方款77.万元。
经鉴定,涉案土方属矿产资源。
(图片来源于网络)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吴某、韩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7.万元。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如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仅会扰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会导致区域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人民法院将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每位公民都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生活,共同守护生态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
生态文明司法保护③:两男子因非法采矿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