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近日发布的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主要内容由七部分组成。
调整省、市、县三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金属类矿产可进行民营企业的出让登记工作;全面实施建筑石料类矿山的“净矿”出让;简化矿业权申请登记,例如,申请探矿权登记时,不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只需开工前向当地资源部门报告等。
另外,完成储量数据库新老标准转换,按照新的规范、标准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开展评审备案和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
政策来源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做好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改革,对以下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原则,除自然资源部负责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之外,将全省其他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如下:
(一)金属类矿产:磷、萤石、岩盐、天然碱、芒硝、硫铁矿、耐火粘土、铁矾土、橄榄岩等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二)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且不得授权和下放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权限比照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权限办理。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只能作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
(四)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五)小型非金属类矿产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类矿产之外的已设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且有需勘查开采其深部或上部矿产资源的,可向同一矿业权人协议出让同类矿产。
(六)除上述(四)、(五)项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情形以及省人民政府已批准的预配置和资源整合等协议出让项目外,其他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积极推进采矿权“净矿”出让
(七)全面实施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类型矿产采矿的“净矿”出让工作。“净矿”出让的基本要求是矿业权出让范围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范围内的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竞买人竞得后,可直接办理采矿权登记,并能顺利开工建设。
(八)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要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
(九)取消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事项。将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事项并入采矿权新立登记事项一并办理,不再单独申请批复划定矿区范围。
(十)简化部分矿业权申请资料。申请探矿权登记时,不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申请人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申请采矿权登记时,不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实行矿业权申请登记“一网同办”
(十一)建立“河南省矿业权服务系统”,省、市、县三级矿业权申请事项统一在服务系统中申请。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在管理系统中办理矿业权审批业务。
(十二)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查封等服务事项时,应将相关信息上传系统,在网上向社会公示。矿业权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系统自动向社会公告。
(十三)逐步推行数字化矿业权许可证。各地按照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矿业权许可证数字化。省级登记矿业权,在省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电子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十四)全面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相关领域全面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标准及配套规范。
(十五)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省级和省辖市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及时将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纳入全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