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高涨,国内矿产资源开发一片火热,矿产资源经济犯罪已从过去单一的盗采滥挖,逐渐转向围绕探矿权、采矿权的系列经济诈骗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在资源大省贵州,一宗矿山收购过程中,李德华和周少海两位公民举报凯里市的法官参与,帮助隐瞒真相,收取巨额的“中介费”,并且顺便收取贿赂,将几乎没有实际价值的矿山,诱骗广东商人入局后,获取了矿山收购款、中介费共计人民币万元。
广东商人李德华和周少海说起在贵州被骗经历,认为凯里市法院的田晓燕法官起了重要的一环。正是因为她和社会上人员共同参与设局,让其损失惨重。
以下是李德华的自述:
受法官诱骗越陷越深最终受骗万元
年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贵州商人郭某志,同年12月初,我、周少海与郭某志在从仁怀到凯里的车上聊天,郭某志说他表嫂田晓燕是凯里市的法院法官,手中有非常好的矿山资产处置项目,可以通过他的关系,将矿山资产处置项目运作给我。年12月7日,郭某志带我到凯里市法院一楼田晓燕法官办公室与她会面。田晓燕法官对我讲,因年底法院要尽快结案,她手中有新华矿业的资产正在处置。此前拟收购的武汉保和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保和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勘探,新华矿业此前人工仅开采了表皮矿石,尽管开采量不高,但年利润就达多万元,是凯里纳税大户,新华矿业矿区有2.3平方公里,漫山遍野都是矿,如采用机械深度开采,可开采量大得很,效益非常可观。现在由于保和公司老板心脏做了搭桥手术,一到凯里就生病,便有意退出收购新华矿业事宜。新华矿业已探明未开采储量万吨以上,可深度回采储量预计在万吨以上,合计尚有开采量在1万吨以上,是非常好的优质资产,福建有位老板已找她谈了多次,她看在我是郭某志老朋友是自己人的份上,可以将新华矿业优先给我收购,但要求我一定要最快交钱,不然福建老板立刻就要购买,她也留不住。
为了证明自己所讲的都是事实,骗取我的信任,田晓燕法官当场将新华矿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年1至11月会计报表交给我查阅。该采矿许可证显示新华矿业拥有采矿权,该报表显示新华矿业年度1至11月的净利润已达.39万元。田晓燕法官同我一起测算得出的结论是我一年半就能收回投资。
我相信法院处置资产一定公正,证照齐全,因怕福建老板抢先收购,我当即便与田晓燕法官达成了矿山开采权价值为万元(储量1万吨,每吨3元矿山开采权成本)收购新华矿业的口头协议,并在田晓燕法官办公室,通过我广州成迅公司账户,向田晓燕法官指定的凯里法院涉案资产处置账户交纳了收购新华矿业的保证金50万元。当晚我按照郭某志的安排,在凯里市政府附近的一家酒店宴请了田晓燕法官和她吴姓老公及上初中的女儿,表示对其介绍法院优质处置资产的感谢,并且送给田晓燕法官2万元作为其小孩就读私立学校的学费,同时送给田晓燕法官价值近1万元的法国进口化妆品一套。
年12月19日,田晓燕法官通知我到凯里法院,告诉我资产处置需要我与新华矿业原股东冉孟军、冉孟平签订协议,当天我在凯里法院第一次见到了冉孟军,并与冉孟军协商合同签订程序事宜。年12月20日,我、郭某志到凯里法院,在田晓燕法官见证下,我与冉孟军、冉孟平签订了收购新华矿业%股权(包括设备等全部有形资产和矿山开采权,已建、未建熟炉窑批文等全部无形资产)的《关于收购贵州省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
按我与田晓燕达成的协议,我与周少海共同出资人民币万元收购冉孟军、冉孟平所持有的新华矿业%的股权和矿山开采权及炉窑批文,协议签订后即支付第一期转让款万元(含原交保证金50万元),在年1月20日前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万元,在年4月20日前付清第三期转让款万元。
冉孟军、冉孟平对我保证:“新华矿业是依照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取得并有效拥有经营其业务所必须的全部授权、批准、许可”。
同时冉孟军、冉孟平向我承诺:“截止收购完成之日,新华矿业不存在任何未书面披露的违反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环保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导致有关行政机关正式通知或处罚的情形,新华矿业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华矿业的矿山经营许可、全部已建和未建炉窑批文、经营资质、业务情况、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的文件等,均具有真实有效性,各项陈述均无遗漏,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失误”。
协议签订后,我与周少海分别自年12月20日起分次支付了转让款共计万元。年2月28日,田晓燕、郭某志以介绍我成功收购新华矿业为由,向我索取中介费60万元,我通过案外人李知勤的账户,按照田晓燕、郭某志的要求,将此笔款于年2月28日转到其指定的郭某志农业银行黄平县支行账户上。
年12月29日,我与冉孟军进行了营业执照移交,年12月30日,新华矿业进行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冉孟军移交给我的新华矿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有销售矿产品,而没有矿山开采项目。新华矿业也没有取得已建、未建熟矿炉窖的有效批文。年6月,凯里国土资源局通知我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在我多次追问下,冉孟军才向我移交采矿许可证,我至此才发现田晓燕法官原给我的新华矿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不符,她给我的复印件上没有“(庄春楷)”的字样,此为田晓燕法官等人为故意隐瞒采矿权人是“庄春楷”的事实真相,采取遮盖复印的恶意方式将“(庄春楷)”涂掉,我们因无法找到合同外第三人庄春楷,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变更手续而导致采矿许可证失效。在此情况下,我担心冉孟军尚有其它隐瞒,于是多次督促其移交新华矿业的所有资料,冉孟军这才陆续移交了新华矿业与宋朝有等30多个矿山包工头签订的《矿山承包开采协议》、凯里市林业局、国土局,森林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监管部门处罚通知及责令停工通知等文件。经查阅上述文件资料,我才意识到已经被田晓燕、郭某志、冉孟军合伙诈骗。考虑到想追回损失,无奈我向凯里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撤销我、周少海与冉孟军、冉孟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黔东南州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涉嫌诈骗构成的要点及事实
针对以上行为,李德华和周少海认为田晓燕等人在矿山转让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共有以下九点为事实和证据。
首先,冒用他人采矿证诈骗。冉孟军、冉孟平对采矿人不是其本人而是合同外第三人“庄春楷”的事实进行了隐瞒,对此,年检时国土资源部门也告知李德华和周少海:冉孟军无权转让采矿许可证,只有庄春楷才有权力转让采矿权证。无奈,李德华发函给冉孟军要求冉孟军通知庄春楷一同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年检手续。冉孟军对此不接电话、躲藏、不予理睬。因李德华无法找到合同外第三人庄春楷配合采矿证年检、过户,李德华被国土部门罚款五千元,采矿业也被吊销作废。
其次,故意虚构矿山储量事实。冉孟军填报的新华矿业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显示:截至年5月20日,新华矿业铝土矿储量仅为30万吨,按照当时元/每吨矿石价格计算,即使全部开采完毕,矿石总价值也只有余万元,考虑到元/每吨的开采成本,新华矿业根本不存在任何价值。
郭某志、田晓燕为了达到欺骗李德华德目的,在将新华矿业推荐给他时,虚构新华矿业尚有已探明未开采储量万吨以上,可深度回采储量近万吨,合计尚有可开采储量在1万吨以上。
并且,新华矿业在转让给李德华和周少海之前,已将所能开采的矿点全部转卖或承包给宋朝友等30多个包工头开采,李德华和周少海接收的新华矿业实际上已无矿可采。
第三、故意虚构矿山效益。保和公司委托的湖北普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新华矿业年至年10月30日的资产及经营成果进行了专项审计,年12月28日该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认为新华矿业没有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不能公允反映新华矿业自成立至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所记利润无法核实。
但田晓燕法官为了达到诈骗目的,在法院办公室交付给李德华的新华矿业年1至11月会计报表纯属虚构,所记利润.39万元完全虚假。
第四、故意虚构投资回报。年12月9日,保和公司曾与冉孟军等签订了《关于收购贵州省“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一揽子协议》,约定收购的价款为万元。其后,保和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谢嵩的名义,委托湖北普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新华矿业年至年10月30日的资产及经营成果进行了专项审计,年12月28日该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认定新华矿业投资回报期大约需要十一年。对此田晓燕法官非常清楚,但为了达到诈骗目的,却虚构测算投资回报期为一年半就能收回全部投资,引诱李德华上当受骗。
第五、假扮法院急迫处置资产。保和公司在与冉孟军、梅茂林、李家龙签订合同后,委托湖北普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意识到已经受骗,遂放弃收购新华矿业。
对此,田晓燕法官为了诱骗李德华上当受骗,与冉孟军相互勾结,通过郭某志诱骗我来接盘收购新华矿业。为此,田晓燕法官还编造了新华矿业是她在负责处置的资产的谎言。
实际上冉孟军等人诉保和公司的案件,是在李德华年12月7日支付50万元保证金后的第三天即年12月10日才立案。田晓燕法官在收取李德华购矿定金时,新华矿业尚不处于涉案资产处置状态。
冉孟军在确信李德华已交纳购矿定金会接盘新华矿业后,于年12月19日与保和公司签订《解除<关于收购贵州省“凯里市新华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一揽子协议>合同书》,同日田晓燕法官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制作了()凯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将新华矿业转手给我。年12月20日又见证了我与冉孟军签订的收购协议,并留存一份在凯里法院备案,制造出新华矿业是法院急迫处置资产的假象,诱骗李德华接盘新华矿业。
第六、故意虚构炉窖批文。冉孟军明知新华矿业没有炉窖批文,一直是违法生产,转让前的炉窖是私自租赁占用林地的违法生产项目,根本就没有取得已建、未建熟矿炉窖的有效批文的。可冉孟军明目张胆的在合同中将炉窖批文作为转让标的进行转让。
第七、故意隐瞒经营范围。冉孟军明知新华矿业只有矿产品销售权,没有矿产品开采权,冉孟军在合同中将采矿权作为转让标的进行转让。
第八、故意隐瞒有效存续状况。冉孟军明知在新华矿业转让给李德华之前已被凯里安监局等部门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冉孟军在转让合同中也对李德华保证新华矿业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可李德华接手的新华矿业是处于被停工、停产,不能有效存续的废矿。
第九、假扮合法开采矿山。冉孟军明知新华矿业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没有林权证不能合法开采,在转让给李德华之前年至年毁林开采已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并涉嫌毁林采矿刑事犯罪,可冉孟军掩盖事实,将毁林采矿涉嫌犯罪的新华矿业通过法院包装成证照齐全的合法开采企业转让给李德华,李德华接收新华矿业后一粒矿也未开采却因冉孟军毁林采矿“被”刑事犯罪,新华矿业被刑事立案,李德华被取保候审,李德华收购矿山合法民事行为却陷入毁林采矿的犯罪泥潭。针对以上行为,李德华和周少海对田晓燕、冉孟军、冉孟平、郭某志等四人提出了刑事控告,认为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对四人进行立案侦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并未被立案调查。
田晓燕等人会因涉嫌诈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李德华、周少海在控告后等待最终的答案。(李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