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增补对外委托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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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工作,提升对外委托案件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各地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家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资料的通知》(法明传[]46号)、《关于推广应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通知》(法明传[]号)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组织各中级人民法院更新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专业机构信息库(不含“四大类”)的通知》(皖高法明传()号)、《关于加强对外委托工作管理的通知》(皖高法明传〔〕号)等规定,决定增补本院对外委托专业备选机构信息库。请符合条件、有意申请入库的各类专业机构(已在库机构无需申报),按本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向本院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遵循原则

本次增补专业备选机构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及公开、公平原则。

二、申报机构类别及资质要求

在合肥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或在合肥市辖区外注册、依法在合肥市设有分支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合格、成立满三年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有良好业绩和纳税记录、有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愿意承担法院对特殊案件指定的无偿鉴定、评估等义务,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机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8名;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在安徽省财政厅备案或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颁发的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师或价格鉴证师不少于8名;

(三)工程造价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3名;

(四)会计审计机构:应具备安徽省财政厅颁发的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8名;

(五)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保险公估师不少于8名;

(六)其他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如采矿权评估、不动产测绘、产品质量、税务审计、机动车鉴定等机构,均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具有专业资质人员不少于2名。

注:上述所列机构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人员还需本机构为其连续缴纳社保满六个月(如已退休,则需在本机构连续工作满六个月)。

三、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报:

(一)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评定、资质过期的;

(三)因执业经营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惩戒、处分未满三年的;

(四)因不服从法院管理等事由被除名未满三年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六)不符合本公告资质等条件要求的;

(七)其他不接受申报的情形。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凡自愿申请进入对外委托评估、鉴定等专业备选机构信息库的专业机构,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见本公告附件);

(二)企业或社会团体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本机构办公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土地评估机构还需提供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本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备案函复印件)及年1月至6月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专职从业人员已退休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及年1月至6月本机构为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工资表复印件);

(五)本机构、年度工作业绩列表(不限法院委托案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载明委托单位、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内容的受托材料及对应的载有备案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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