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白癜风公益医院 https://disease.39.net/bjzkbdfyy/171027/5796518.html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这事儿刑不刑”成了一句网络热语。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便依法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一位村民为了给自己的承包地铺路,私自开采山中的砂石,没用完的部分石料,他还给卖了。咱就说这事儿,是不是真“刑”?该案是延庆区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延庆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俞里江担任七人制合议庭审判长,延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庭支持公诉,市人大代表和延庆区委政法委、区生态环境局、市规自委延庆分局及各乡镇主要领导旁听庭审。▲一起来看《法治进行时》栏目的现场报道案情回顾年至年间,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地内非法开采凝灰质粉砂岩石料用于铺设道路和对外出售,开采总量达.2立方米,其中对外出售石料获利元。经鉴定,案涉石料价值.2元,受损林地面积达20余亩,林地生产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所需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高达.31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66元。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现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轻、从宽处理。由于被告人高某未经许可私自开采山石,改变自然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自然形态,致使山林地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最终,被告人高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元;同时判令高某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31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66元,并判令高某承担鉴定评估费用元。法官说法延庆法院民一庭(环资庭)负责人孙世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山石,总量达.2立方米,价值高达.2元,致使20余亩林地的生产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依法被判犯非法采矿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高某的行为致使山林地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其还需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高某漠视法律,因一己之利非法开采山石,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最终依法受到严惩,给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山石资源作为建筑行业领域重要的原料矿产,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其所具有的耗竭性、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特质,决定了只有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自家承包地并非法外之地,开采砂石必须取得相应许可,私挖滥采的行为触犯法律底线,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代表建言北京市人大代表孟令印第一次近距离观摩审判过程,感到非常震撼,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威严与公正。自然环境里的一山一石都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是绝对不能以破坏祖祖辈辈生活的绿水青山为代价。这起非法采矿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反映出仍然有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生产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不清,对自己的非法行为心存侥幸,最终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基层社会治理当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生产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做好相应的服务与指导,让老百姓切实转变思想意识,在守护绿水青山的过程中收获金山银山,在日益好转的生态环境里共建和谐美好的绿色家园。供稿:延庆法院摄影:王一宁编辑:李淑婷王宇阳肖飞审核:刘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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