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矿权的概念
探矿权是指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出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并通过处置相关资产获取收益的权利。探矿权具有物权、勘查开采资质、特定勘查开采权“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
二、探矿权的性质
探矿权兼具物权性质和行政许可性质,是由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衍生出来的特定权利。
三、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在依法取得探矿权后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定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
1、探矿权人的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区域、期限和工作对象(矿种)进行勘查;
2)可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假设供水、供电、通信管线,但不得影响或损害原有的供水、供电、通信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的矿种的探矿权;
6)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依法销售勘查工程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
8)依法转让探矿权或者以探矿权进行融资;
9)以探矿权与他人合资、合作勘查经营,但是代持国家出资勘查项目探矿区的,应当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
10)请求相关主管部门对其探矿权申请资料、勘查工作成果和财务报表予以保密。
2、探矿权人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开始施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完成勘查工作;
2)依法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接受监督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依法缴纳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和探矿权使用费;
6)依法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7)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8)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9)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