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河道施工挖出的鹅卵石法院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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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治理、凿挖隧道等工程施工中,往往会采挖出大量的砂、土、石等,施工方将施工中采挖的砂、石、土等私自出售,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驻马店遂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年,肖某负责某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按照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河道内挖出的鹅卵石除用于加固河堤外,还需运送到指定地点堆放。然而,肖某为了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出售采挖的鹅卵石,销售数额70余万元。事发后,肖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遂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之后,肖某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采、侵占或破坏。但基于日常生产生活需要,根据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得矿产品营利为目的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但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将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案中,肖某若按规定将采挖出来的多余鹅卵石运送到指定地点,则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其违反约定,私自将采挖的鹅卵石出售,投入流通领域,改变了矿产品的用途,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河南首例!开庭!河南:“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扩至项河南多地发布人事任免《新时代黄河交响曲》——“平安河南沿黄行”大型融媒系列报道集锦来源:河南法制报记者:张杰廉政通讯员:李冰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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