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律师车林睿谈合法工程中的非法采矿,此种情形下的非法采矿行为的认定应当谨慎。非法采矿罪属矿产资源领域的高发犯罪,素有涉矿第一罪之称。近几年国家对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加大,部分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也被列入了打击范围之内,各地对非法采矿有打击范围扩大化趋势,不利于矿业的正常发展。
矿业律师认为,非法采矿罪是矿业企业重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旦企业涉刑,轻则企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被判缓刑并被没收罚款,重则企业关停破产,有关责任人员面临牢狱之灾。由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强监管等特性,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存在矿与非矿、采与非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责任分担、关键证据采信等诸多疑难复杂问题。
矿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应当对合法工程中的非法采矿行为的认定应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客观归罪。矿业律师认为,合法项目施工目的是由项目性质决定的,所谓的开采行为具有其正当性,项目施工最终也是为了实现项目目标,不结合具体案件、不区分具体情形地一律认定“以合法工程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是一刀切地机械司法的表现。比如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中,施工目的是通过实施治理工程恢复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和降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扰动和破坏,从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此时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采矿主观故意时,就必须审慎,如果项目施工不以采出矿石销售获利作为目的,就不应当认定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此外,鉴于合法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出矿石的结果具有必然性,根据一般的地质矿产成矿规律,矿产资源赋存位置是不可移动的,因此,如果在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内存在矿产资源,那么施工过程中就必然会动用这些矿产资源,并采出相应矿石量,此时这种工程矿的采出并非行为人因主观上的非法采矿故意而为,因此也就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采矿,而后续的加工、运输、销售行为也并非非法采矿的实行行为。但是,如果在合法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超出了设计方案中所规定的施工范围、施工方法或者施工期限,导致本不应被动用的矿产资源被动用,这时开采出矿石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深度好文计划#(律师介绍:车林睿,律师,地质工程师,矿业权评估师,专注于矿产资源法律业务,擅长办理土地矿产领域疑难复杂的民事、行政、刑事及非诉案件。车林睿律师致力于推动中国矿业法治化建设,曾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地质矿产分会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