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连续答复了该省政协与人大两个关于砂石矿权年限、审批权限下放的两会建议,回答了部分关键问题。
砂石采矿所有权期限问题
为保障重点项目的砂石需求,年12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新设的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必须为重点项目配套”。近年来,全省各地为各类重点项目配套了一批建筑石料矿山,但存在一些重点项目结束后,配套矿山仍在开采的现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于年12月出台《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允许新设建筑石料矿山,但必须“退出一个,才能新设一个”,且出让服务年限为5年。
目前,全省基建项目对于建筑用砂石料的需求日益增多,而诸多砂石矿山选点因林业、生态问题而无法出让,为缓解福建省中心城区建筑用砂石紧缺形势,加大机制砂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于年4月18日《关于年用地用海服务保障现场办公各地问题答复意见》规定,新设建筑石料矿山出让年限可调整为7~8年,其中矿山实际服务年限5年,基建期及办理相关手续期2~3年。
目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正会同省工信厅、住建厅等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细化制订保障福建省砂石平稳供应的实施办法。
矿权审批权限下放是否到位问题
为方便服务企业,简政放权,闽委办〔〕13号大幅调整我省矿业权审批权限,将原由省厅负责的大部分采矿权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为了防止出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大矿小开,违规二次授权,违规越权审批情形,自然资源部配号系统统一设置由省厅合规审查后才予以配号,省厅只做政策合规性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政策法规的配号申请当场予以通过,不存在二次审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