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轶峰律师近期对自己办理的跟非法采矿相关的案件,进行总结,并分享一些办案经验和教训。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队出具的《安徽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年1月-年6月开采动用资源储量估算报告》不用作为证据使用。
一、报告出具主体应是省国土资源厅,而不应该是地质队
根据《安徽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其中专家1-3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地质队没有测绘资质
报告中出具的测绘资质证书是安徽省地矿局安庆测绘技术院的,不是地质队的,说明地质队没有测绘资质,对其测绘结果真实性不认可。
三、报告中采矿权设置情况有误
报告中提到矿山最后一次的采矿许可证由某县国土资源局于年9月30日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个月,自年9月27日至年1月27日。而实际上通过某矿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以及国土资源部采矿许可证号查验,发现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年6月27日至年9月27日。地质队,对某矿业公司基本情况都弄错,其作出的报告,无法做到真实客观!
四、某某矿业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不能作为计量起始依据
此年报编写单位是安徽省某某非金属矿研究发展中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没有安徽省某某非金属矿研究发展中心,后查询发现有安徽省某某非金属矿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于年12月27日吊销,一个不存在的发展中心,尽然年出了一个储量报告。安徽省某某非金属矿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非金属矿产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非金属矿产品、建材、建筑外门窗制造、销售;工艺品加工、销售;配套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根本就没有测绘这一块,也没有测绘资质,这个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