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文,本次我们了解一下探矿权转让的价款和评估与确认。
一、探矿权转让所涉价款情形
1、转让国家出资
初始取得时或本次转让前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可以直接转让。
2、转让国家出资
本次转让前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价款,需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价款后方可转让。
3、转让其他探矿权
不涉及国家价款缴纳,可直接转让。
二、探矿权转让所涉价款的处理
1、探矿权价款缴纳的主体
探矿权价款的缴纳主体是转让人。其中:
(1)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2)已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经批准转让给新企业的,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股份持有者追缴价款。
2、探矿权的评估与确认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并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
3、价款缴存标准
4、价款征缴方式
5、征收主体及缴存程序
6、未按规定缴纳的法律后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按照国务院第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其转让所得全部收缴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7、税费
税种:营业税
纳税主体:转让人
税率: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地点:
转让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备注:除营业税外,因转让探矿权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因此,该项收入应纳入转让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年度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
此外,根据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转让人应按照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及相应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8、需要缴纳的其他费用
交易服务费
根据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三)服务费用;……。
矿业权交易机构据其性质依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予公开。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收费要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并确定合理的下限和上限。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若探矿权人采用进场交易方式转让探矿权的,且须向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但法律并未对服务费用的收费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据系其性质依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登记费
鉴于探矿权转让涉及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登记信息的变更,因此,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需依照《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号)的规定缴纳登记费。
以上是树人矿业律师就探矿权流转的进行的归纳,希望能为您有所帮助,欢迎在留言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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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职员撰写的原创文章,并公开发表在树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