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六裁判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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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损害的,被告人应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负清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武豪、苏立保、凌宏洋等非法采矿案[()皖04刑终号]

案情简介:

武晓兵、武连举、武豪、苏立保四人于年春天的时候,认为在淮河采砂子卖比较挣钱,后四人合资买了一艘采砂船用于采砂,该四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且明知淮河现已禁止采砂的情况下,在淮河八公山段、凤台段等禁采区河道仍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从年3月15日开始至年4月2日期间,其四人的采砂船在孔李大桥××××段累计非法采砂吨,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吨砂子19元,共价值元。另外在年3月26日其四人开始以每人每月一万元的工资雇佣凌宏洋、陈先海在采砂船上工作,凌宏洋、陈先海在明知该采砂船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从事非法采砂活动。(从年3月26日至年4月2日期间,该采砂船共非法采砂吨,价值元)。

一审法院认为,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非法采砂的行为对淮河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被告武晓兵、武连举、武豪、苏立保、凌宏洋、陈先海应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70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凌宏洋、陈先海未参与本案认定非法采砂量吨的全部犯罪行为,二人实际参与的犯罪行为涉及非法采砂量仅为其中的吨,一审判决凌宏洋、陈先海对全案生态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改判上诉人凌宏洋、陈先海对前述70万元生态修复费用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首先,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非法采砂的行为对淮河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但考虑到修复的技术水平及专业性质,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具备该项能力,可判令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直接支付生态修复费用。

其次,凌宏洋、陈先海未参与本案认定非法采砂量吨的全部犯罪行为,二人实际参与的犯罪行为涉及非法采砂量仅为其中的吨,一审判决凌宏洋、陈先海对全案生态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本院根据凌宏洋、陈先海实际参与的非法采砂量,确定凌宏洋、陈先海应对70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其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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