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来好消息,一笔矿山环境恢复基金达30多

按照《指导意见》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取,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资金。

管理办法提及:年度基金计提额=(核定的治理基金总额/占用资源总矿石量)×上年度实际生产矿石量,根据公式举个例子:核定的治理基金总额:万;占用资源总矿石量:43万吨;上年度实际生产矿石量:5万吨,最终核定的治理基金总额为30.23万元,所得治理恢复基金由采矿权人自主合理使用。

政策来源

广东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年8月18日

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规范全省矿山开采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控,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开采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权益金制度改制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部有关撤销矿山开采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保障金建立矿山开采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基金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开采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基金根据“企业计提、满足需求、专款专用、监管部门”的基本原则,以矿山开采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和复垦结论为指引,由采矿权人自主性合理使用。

基金计提

第三条生产矿山企业理应办法实行生效日起3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刚刚建立矿山企业理应在获得采矿权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

第四条基金总金额结算根据经核查通过的“方案”中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整治修复与复垦费确认。当采矿权人计提的基金总金额无法达到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整治修复与复垦具体所需费用的,理应以具体所需费用差额进行补足。

第五条刚刚建立矿山企业建设期并不计提基金,开始开采后按本年度计提基金(液体矿山企业以外)。固体矿山企业剩余服务年限不够3年的(含3年),采矿权人理应根据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整治修复与复垦实行情况,再次复核所需经费,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

第六条采矿权人依法转卖采矿权的,原采矿权人的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整治修复基金及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整治修复与复垦责任一同转卖给受让人,受让人理应继续依照本办法计提基金。

基金使用

第七条采矿权人应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根据的“方案”所明确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等编制本年度实施方案,自主性使用基金。

第八条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地面塌陷、地裂缝、坍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环境现象的防范与综合治理复原支出;

(二)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土层植被损毁和地貌类型景观破坏的防范与综合治理复原支出;

(三)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地下层含水层破坏的防范与综合治理复原支出;

(四)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检测和养护支出;

(五)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占用或损坏的复垦支出;

(六)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复原与复垦有关的其他支出。

监督管理

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在每一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与复垦工程实施状况、基金计提与使用及下一个年度计划使用状况等,书面报告矿山所在城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采矿权人有下列行为的,分类分状况予以惩罚。

(一)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基金的,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承担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与复垦义务或履行不到位、承担责任缺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他进行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与复垦,治理费用由该采矿权人从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基金中列支,缺少部分由该采矿权人补齐。

(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实施方案和书面报告的,或者拒不接受管理部门对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基金账户设立、计提、基金使用及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复原与复垦义务状况检查的,由矿山所在城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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