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辖区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高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严惩。本案由延庆法院院长俞里江担任审判长,延庆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庭支持公诉,部分市人大代表及延庆区委政法委、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和各乡镇主要领导旁听庭审。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石料,用于铺设道路、对外出售,开采总量为.2立方米,总价为.2元,其中对外出售石料获利元,致使林地受损面积达20余亩,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依法被判犯非法采矿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高某的非法开采行为,致使林地生产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改变了原始地形地貌,导致水土流失等问题日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需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高达.31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为.66元,故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高某漠视法律,因一己之私非法开采山石,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最终依法受到严惩,给其他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人敲响了警钟,更向社会公众展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态度及信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庭审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议庭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轻、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高某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山石的行为,改变自然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自然形态,致使山林地质生态环境遭受侵害,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并判决其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31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费用.66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元。
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把生态保护好,把生态优势发挥出来,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山石资源作为建筑行业领域重要的原料矿产,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其自身所具有的耗竭性、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特质,决定了只有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作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首都生态涵养区属地法院,今后,延庆法院将始终牢记“延庆是属于未来的”重要嘱托,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加大审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全力促进当地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引导群众树立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守护美丽延庆的青山绿水,让天更蓝、山更青、水更绿,为接续奋斗建设生态文明幸福最美冬奥城贡献法治力量。
来源北京延庆
作者韩洁
编辑实习编辑赵司尧
流程编辑刘伟利